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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898—955 【介绍】: 五代时郓州须昌人,字成绩。后梁末帝贞明二年进士。初贺瑰辟为从事,瑰与李存勖战,败,独凝以死相随,时称义士。仕唐,历礼部、刑部员外郎,知制诰,权知贡举,所收多才名之士。后晋有天下,历端明殿学士、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出帝开运初,罢相,寻转左仆射。后汉时授太子太傅,封鲁国公。凝好修整,性乐善,常称道后进。文章以多为富,长于短歌艳词。诗有《宫词》百首,词收于《花间集》,与子合撰有《疑狱集》。
唐诗大辞典 修订本
【生卒】:898—955 字成绩,郓州须昌(今山东东平)人。17岁举明经,19岁登进士第。后梁时累为幕府从事。后唐天成时,拜殿中侍御史,后历礼、刑二部员外郎,改主客员外郎、知制诰,寻充翰林学士,转主客郎中依前充职。长兴四年(933),知贡举,所取皆一时之秀。后迁中书舍人、工部侍郎。后晋时,转户部侍郎,复入翰林充承旨学士。天福五年(940),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开运二年(945),罢相,迁左仆射。后汉高祖时,拜太子太保,封鲁国公。后周显德二年(955),官终太子太傅。生平见《北梦琐言》卷六,新、旧《五代史》本传。凝善为文章,尤长于短歌艳曲。少时即好为曲子词,流传汴洛,故有“曲子相公”之称。有集100卷,自行雕板,模印数百套。著有《演论》、《游艺》、《孝弟》、《疑狱》、《香奁》、《籯金》六集,皆佚。《花间集》录词20首,多为香艳之作。又有《宫词》100首,颇具史料价值。《全唐诗》存诗1卷,词24首。《全唐诗外编》及《全唐诗续拾》补诗1首,断句3。
唐诗汇评
和凝(898-955),字成绩,郓州须昌(今山东东平)人。幼聪敏。梁乾化四年(914),年十七,明经及第;贞明二年(916),复登进士第。初历诸府从事。后唐天成中,入拜殿中侍御史,累官工部侍郎、瀚林学士。晋初,拜端明殿学士。天福五年(940),拜中书侍郎、平章事。汉兴,授太子太保。入周,迁太子太傅,年。凝为文章,长于短歌艳曲,尤好声誉,有集百馀卷,自镂版印刷以赠人,已佚。《花间集》录其词二十首。《全唐诗》存诗一卷。
全唐文·卷八百五十九
凝字成绩。汶阳须昌人。年十九举进士。梁义成军节度使贺瑰辟置幕府。入后唐。累迁中书舍人工部侍郎。晋初拜端明殿学士兼判度支。转户部侍郎。天福五年拜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少帝嗣位。加右仆射。开运初罢相。转左仆射。汉祖入立。拜太子太保。封鲁国公。周显德初迁太子太傅。二年卒。年五十八。赠侍中。

作品评论

《诗薮•杂编》
和凝,字成绩,生平撰述共分为六种,《香奁集》其一也,今独此传。其句多浮艳,如“仙树有花难问种,御香闻气不知名”、“鬓髽香颈云遮藕,粉著兰胸雪压梅”、“静中楼阁春深雨,远处帘栊夜半灯”,皆见《瀛奎律髓》。方氏以为韩渥,叶少蕴以为韩熙载。大概晚唐五代,调率相似。第渥当乱离际,以忠鲠几杀身,其诗气骨有足取者,与《香奁》殊不类,谓凝及熙载则意颇近之。《诗话总龟》又载凝“桃花脸薄难成醉,柳叶眉长易搅愁”之句,可证云。
和尚 朝代:

人物简介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介绍】: 元宗室。忽必烈曾孙,脱欢孙,宽彻普化子。封义王,侍从顺帝,多著劳效。顺帝至正二十五年,受密旨,与儒士徐士本等谋,结勇士斫杀孛罗帖木儿。二十八年,顺帝将北奔,使佐淮王帖木儿不花监国。明军破城前遁去,不知所之。
《漢語大詞典》:和义(和義)
(1).谓使事物各得其宜,不相妨害。易·乾:“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 孔颖达 疏:“利者义之和者,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
(2).犹德义。史记·秦始皇本纪:“刚毅戾深,事皆决於法,刻削毋仁恩和义。” 唐 李虞仲 《授王承休等诸州刺史制》:“咸以事劳,显於中外,或武称和义,环衞有严;或吏能适时,长征攸佐。”
《國語辭典》:条约(條約)  拼音:tiáo yuē
1.约定的事项、规章。《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中。南诏传》:「诏殿中监段文楚为经略使,数改条约,众不悦,以胡怀玉代之。」《里语徵实。卷中下》:「条约:昔箕子避地朝鲜,其国俗未有检束之教,乃施八条之约,使人知禁,后条约始此。」
2.国家与国家间所缔结的契约。如:「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订立马关条约。」
《國語辭典》:词义(詞義)  拼音:cí yì
语词表达的意义。
《國語辭典》:宪法(憲法)  拼音:xiàn fǎ
1.在一国之内,规定国家体制、政府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之最高位阶法规范。
2.法度。《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宋。无名氏《梅妃传》:「设使调和四海,烹饪鼎鼐,万乘自有宪法,贱妾何能较胜负也。」
《国语辞典》: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拼音:piào jù xíng wéi
签名于票据之上,而发生票据上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證等。
《国语辞典》:社会契约(社会契约)  拼音:shè huì qì yuē
社会成员以相互同意的方式界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共同遵循的规则或协议,并依此产生政治秩序。由这个角度阐释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论点,统称为「社会契约论」;持此观点的思想家包括霍布斯(Thomas Hobbes,西元1588~1679)、洛克(John Locke,西元1632~1704)、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西元1712~1778)等人。
《漢語大詞典》: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包括物、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智力成果(如著作、发明)。
《漢語大詞典》:婚生
合法嫡生,具有完全的子女权利和义务。例如: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