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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臧衅(臧釁)
贪赃的嫌疑。后汉书·方术传上·谢夷吾:“太守 第五伦 擢为督邮。时 乌程 长有臧衅, 伦 使收案其罪。”
分類:贪赃嫌疑
《國語辭典》:无丝有线(無絲有線)  拼音:wú sī yǒu xiàn
丝是私、线是嫌的双关语,即无私有嫌。指没有私情,也有嫌疑。《喻世明言。卷三九。汪信之一死救全家》:「太守相公深知信之被诬,命郭某前来劝谕。信之若藏身不出,便是无丝有线了。」《醒世恒言。卷三六。蔡瑞虹忍辱报仇》:「更有一件,你我是个孤男寡女,往来行走,必惹外人谈议,总然彼此清白,谁人肯信?可不是无丝有线?」
《漢語大詞典》:无私有意(無私有意)
自己虽无私心,别人则将认为有意。意为要避嫌疑。《水浒传》第四八回:“ 李应 道:‘他是 梁山泊 造反的人,我如何与他厮见!无私有意,你可回他话道,只説我卧病在牀,动止不得,难以相见。’”
《漢語大詞典》:闲罪(閒罪)
嫌疑的罪犯。国语·齐语:“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讁以金分,宥閒罪。” 韦昭 注:“閒罪,刑罚之疑者。”国语·晋语七:“毕故刑,赦囚繫,宥閒罪,荐积德。”
分類:嫌疑罪犯
《国语辞典》:嫌犯  拼音:xián fàn
有犯罪嫌疑而无确證者。如:「这次抢案的嫌犯总共有五人。」
《國語辭典》:嫌疑犯  拼音:xián yí fàn
法律上指有犯罪嫌疑而未经證实的人。
《國語辭典》:刑事诉讼(刑事訴訟)  拼音:xíng shì sù sòng
关于刑事案件的诉讼,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所进行的一切行为。
《国语辞典》:两无猜疑(两无猜疑)  拼音:liǎng wú cāi yí
彼此心中坦荡,毫无猜忌与嫌疑。《官话指南。卷四。官话问答》:「蒙上宪委派到此,帮办交涉事件,不过以实心行事。总望两无猜疑,推成相信,彼此自可融洽。」
《国语辞典》:不在场證明(不在场證明)  拼音:bù zài cháng zhèng míng
发生刑案时,关系人为了洗脱嫌疑,所提出的不在现场的證明。
《国语辞典》:限制住居  拼音:xiàn zhì zhù jū
依法律规定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或义务人之行动自由的一种方法。法院命令其只能住居于现住所或指定之相当居所。凡未经法院同意,其等不得随意变更户籍或迁离原住所,以免开庭、执行刑罚或行政执行时传唤不到。
《国语辞典》:罪嫌  拼音:zuì xián
有犯罪嫌疑的人。如:「他因被指认为本案的罪嫌而遭逮捕。」
《国语辞典》:抢嫌(抢嫌)  拼音:qiǎng xián
有抢劫嫌疑的人。如:「警方根据线索查到几名抢嫌,正进一步侦讯中。」
分类:抢劫嫌疑
《漢語大詞典》:变嫌(變嫌)
辨别嫌疑。变,通“ 辨 ”。司马法·定爵:“方虑极物,变嫌推疑,养力索巧,因心之动。”
分類:辨别嫌疑
《漢語大詞典》:别头场(别頭場)
唐 宋 科举制度,为避免应试者与考官有亲故等关系的嫌疑而另设的考场。 清 叶名沣 桥西杂记·回避:“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参见“ 别头试 ”。
《漢語大詞典》:别头试(别頭試)
唐 宋 科举制度中,因应试者与考官有亲故关系或其他原因,为避嫌疑而另设的考试。新唐书·选举志上:“初,礼部侍郎亲故移试考功,谓之别头……﹝ 元和 ﹞十三年,权知礼部侍郎 庾承宣 奏復考功别头试。”宋史·选举志一:“士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清 叶名沣 桥西杂记·回避:“ 赵氏翼 陔餘丛考《通考》: 唐 开元 二十四年,设别头试,为后世科场回避亲族之始。”亦省称“ 别头 ”、“ 别试 ”。。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别头及第:“别头及第,始于 上元 二年 钱令绪 、 郑人政 、 崔志恂 等四人。”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学校贡举·别试:“ 开元 二十四年,以礼部侍郎主选其亲故移考功谓之别头…… 宋 朝谓之别试。”参阅文献通考·选举四
《漢語大詞典》:避李嫌瓜
三国 魏 曹植 《君子行》:“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后以“避李嫌瓜”表示避免嫌疑。 清 杨潮观 《信陵君义葬金钗》:“他正气邪难犯,咱贞魂死不差。还只为守宫闈,避李嫌瓜。”亦作“ 避瓜防李 ”。 清 李渔 《慎鸾交·赠妓》:“我和他呵,避瓜防李,终朝相对如宾。”
分類:嫌疑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