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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退保  拼音:tuì bǎo
1.退去保證人的责任。指保證人不愿继续为被保人做保,或在可防止之际,被保人有逃匿或规避保證书、合约等合法文件上的条文时,保證人可报告法院、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声请除去其保證人的责任。
2.退出保险。指不再继续保险。
《國語辭典》:保人  拼音:bǎo rén
对于他人行为或财力负责担保的人。元。无名氏《鸳鸯被。楔子》:「我借与他十个银子,著他立一纸文书,你就做保人。」《三国演义》第五四回:「玄德亲笔写成文书一纸,押了字。保人诸葛孔明也押了字。」也称为「保见人」。
《國語辭典》:人保  拼音:rén bǎo
以个人名义出具担保證书。相对于铺保而言。《初刻拍案惊奇》卷八:「又寻著原载去的船家,也拉他到巡捕处,寻了个人保,押出挨查。」
《國語辭典》:作保  拼音:zuò bǎo
为人担保。《三国演义》第五四回:「亮是皇叔这里人,难道自家作保?烦子敬先生也押个字,回见吴侯也好看。」《老残游记》第一九回:「我们大家作保,如你赢了去,他二位不还,我们众人还。」
《國語辭典》:保险(保險)  拼音:bǎo xiǎn
1.凭仗险要、稳固之地以自保。唐。权德舆〈碑〉:「朱涯黎氏,保险三代。」
2.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负担赔偿财物的行为,称为「保险」。如人寿保险、火灾保险、产物保险等。
3.担保、保證。如:「依我的方法去做,保险不会出错。」
4.稳妥可靠。如:「你把东西放在他那里,保险吗?」
《漢語大詞典》:保识(保識)
谓署名担保某一将被擢用者的品行。 宋 王谠 唐语林·豪爽:“逾旬,以前衔除大理评事,取告身面授。旧制:大理寺官初上,召寺僚或在朝五品以上清资保识。 王氏 本耕田,宗无故旧,復邀 回 言之, 回 问:‘有状乎?’对曰:‘无。’又曰:‘有纸乎?’曰:‘无。’‘袖中何物?’曰:‘告身。’即取告身署曰:中书侍郎兼礼部尚书平章事 李回 识,仍谓曹长曰:‘此亦五品以上清资也。’”
《国语辞典》:举保(举保)  拼音:jǔ bǎo
推荐担保。元。马致远《荐福碑》第一折:「哥哥可有甚么好亲事举保?将来就劳哥哥主婚,成就这门亲事。」元。无名氏《符金锭》第三折:「小官来举保一庄亲事来。」
《漢語大詞典》:团保(團保)
编组民户,使相互监督、担保。资治通鉴·唐穆宗长庆二年:“又乞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 胡三省 注:“团保者,团结户口,使之互相保识。”
《漢語大詞典》:合保
相互担保。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下:“进士为时所尚久矣。是故俊乂实集其中,由此出者,终身为闻人……将试各相保任,谓之合保。”
分類:相互担保
《漢語大詞典》:保中
在买卖或债务契约上做见证并担保契约执行的第三人。《老残游记》第十九回:“ 陶三 仍然不肯,説:‘除非 许大 写上保中。’”
《国语辞典》:管收  拼音:guǎn shōu
法院为强制债务人、担保人或清偿义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拘束其人身自由于一定处所,此种处分称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为限。
《國語辭典》:具保  拼音:jù bǎo
1.找人担保。《福惠全书。卷六。钱谷部。催徵》:「如果胜任,即令图里井的当有身家之人,具保投认。」
2.指法院或检察官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无羁押之必要时,要求其提出保證书,并缴交指定保證金,以代替羁押。具保金额应斟酌被告涉嫌犯罪之情节与身分及家庭环境;但无力缴纳现金时,法官得斟酌情节,降低原定之保證金额,或径命责付。具保后,若被告逃亡藏匿,则法院可以将保證金没入。
《漢語大詞典》:夫屋
谓古代井田制,百亩为“夫”,三夫为“屋”。一屋三夫互相担保,以缴纳赋税。周礼·地官·小司徒:“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 郑玄 注:“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贾公彦 疏:“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井而言也。”
《國語辭典》:保管  拼音:bǎo guǎn
1.保护管理。如:「这件行李,请代为保管。」《清史稿。卷一五六。邦交志四》:「十年,中、法因越南启衅,招商局轮船商人筹照西国通例,暂售与美国旗昌洋商保管,旋事定,仍收回。」
2.担保、保證。《文明小史》第三六回:「去见监督时,千万和颜下气,磕头请安的礼节是废不得的。只要合中国求馆的秀才一样,保管就可以成功了。」
《國語辭典》:互保  拼音:hù bǎo
彼此互相担保。如:「亲友互保」。《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
分類: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