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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词汇(续上)
受俘
献礼
圣事
礼用
乐制
拜辱
礼章
招复
裼裘
礼化
别义
非仪
施衿
禋礼
野合
《國語辭典》:受俘  拼音:shòu fú
古代的一种礼仪。在战争胜利后,先把战俘献于宗庙社稷,再由皇帝接受战俘。《清史稿。卷九○。礼志九》:「翼日,帝御午门楼受俘。」
《國語辭典》:献礼(獻禮)  拼音:xiàn lǐ
呈赠礼物。如:「佳节献礼」。
《漢語大詞典》:圣事(聖事)
(1).圣人之事。谓 孔子 弟子学习的成果和表现。 晋 葛洪 抱朴子·辨问:“ 孔子 门徒,‘达者七十二,而各得圣人之一体’,是圣事有剖判也;又云‘ 颜渊 具体而微’,是圣事有厚薄也。”
(2).基督教的重要礼仪。该教认为它借助一定可见的形式赋予领受者不可见的基督的宠爱和保佑。具体内容有圣洗、坚振、告解、圣体、终傅、神品、婚配等七件。各教派不尽相同,如新教一般只承认洗礼(圣洗)与圣餐(圣体)为圣事。 许地山 《缀网劳蛛》:“别的事情,也许她会忘记,惟独这圣事是她所不敢忽略的。”
《漢語大詞典》:礼用(禮用)
谓用礼仪约束。三国志·蜀志·来敏传“坐事去职” 裴松之 注引《亮集》:“昔 成都 初定,议者以为 来敏 乱羣,先帝以新定之际,故遂含容,无所礼用。”
《漢語大詞典》:乐制(樂制)
礼仪中关于音乐的制度。宋史·乐志三:“ 元符 元年十一月,詔登歌、鐘、磬并依 元丰 詔旨,復先帝乐制也。”明史·乐志一:“时七庙既建,乐制未备,礼官因请更定宗庙雅乐。”
《漢語大詞典》:拜辱
古代宾主相见的一种礼仪。谓拜谢对方的辱临。周礼·秋官·司仪:“主君郊劳,交摈三辞,车逆拜辱。” 郑玄 注:“车逆拜辱者,宾以主君亲来,乘车出舍门而迎之,若欲远就之然,见之则下拜,谢其自屈辱来也。”仪礼·乡饮酒礼:“主人戒宾,宾拜辱,主人答拜。” 郑玄 注:“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门也。”
《漢語大詞典》:礼章(禮章)
(1).礼仪规章。《后汉书·皇后纪下·桓帝懿献梁皇后》:“结婚之际,有命既集,宜备礼章,时进徵币。”
(2).礼乐文章。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时序:“经典礼章,跨 周 轢 汉 , 唐 虞 之文,其鼎盛乎!”
《國語辭典》:招复(招復)  拼音:zhāo fù
招魂复魄。为古代丧礼的仪式之一。《后汉书。卷三九。赵咨传》:「招复含敛之礼,殡葬宅兆之期。」
《漢語大詞典》:裼裘
(1).古行礼时,袒外衣而露裼衣,且不尽覆其裘,谓之裼裘。非盛礼时,以此为敬。礼记·檀弓上:“ 曾子 袭裘而弔, 子游 裼裘而弔。 曾子 指 子游 而示人曰:‘大夫也,为习於礼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弔也?’” 孔颖达 疏:“袒去上服以露裼衣,则此裼裘而弔是也。”礼记·丧大记“弔者袭裘” 汉 郑玄 注:“始死,弔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絰矣。”
(2).泛指袒露里衣。形容不拘礼仪。 前蜀 杜光庭 《虬髯客传》:“使迴而至,不衫不履,裼裘而来,神气扬扬,貌与常异。”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张凤阳:“ 纳兰太傅 、 高江村 等款待宾客, 凤阳 裼裘露顶,忝踞上位,其结交也如此。”
《漢語大詞典》:礼化(禮化)
谓礼仪教化。后汉书·蔡邕传:“养老辟雍,示人礼化。”魏书·高祖纪上:“淳风行於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新唐书·员半千传:“ 半千 不顓任吏,常以文雅粉泽,故所至礼化大行。”
分類:礼仪教化
《國語辭典》:别义(別義)  拼音:bié yì
1.一个词除常用的意义以外的意义。多指不常用的词义。
2.其他的意思。如:「此言并无别义,请别误会。」
《漢語大詞典》:非仪(非儀)
(1).《诗·小雅·斯干》:“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詒罹!” 郑玄 笺:“仪,善也。妇人无所专於家事,有非,非妇人也;有善,亦非妇人也。”后以“非仪”指妇女的是与非,善与恶。《孔子家语·本命》:“﹝女子﹞教令不出於闺门,事在供酒食而已,无閫外之非仪也。”一说为违命专擅,无三从之德。参阅 马瑞辰 毛诗传笺通释卷十九。
(2).违背礼仪。 唐 李景伯 《回波乐》词:“侍宴既过三爵,諠哗窃恐非仪。”
《漢語大詞典》:施衿
古代婚礼仪式之一。女子出嫁时,其母为之整衿。仪礼·士昏礼:“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后用以称女子出嫁。 南朝 梁 沈约 《奏弹王源》:“买妾纳媵,因聘为资;施衿之费,化充牀笫;鄙情赘行,造次以之。” 北周 庾信 《周赵国公夫人纥豆陵氏墓志铭》:“施衿 赵 北,侍母 秦 南。” 倪璠 注:“施衿 赵 北,谓娉於 赵国 也。”
《漢語大詞典》:禋礼(禋禮)
升烟祭天之礼仪。续资治通鉴·宋哲宗元祐七年:“今兹禋礼,奠币上帝,祼鬯庙室,而地祇大神,久未亲祀。”
《國語辭典》:野合  拼音:yě hé
1.男女苟合,俗称为「野合」。
2.不合礼法的婚姻。《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
3.在旷野中交战。《后汉书。卷八九。南匈奴传》:「良骑野合,交锋接矢。」
4.奏乐于郊野。《左传。定公十年》:「且牺象不出门,嘉乐不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