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薄责(薄責)
(1).用低标准来要求。论语·卫灵公:“躬自厚而薄责於人,则远怨矣。”
(2).轻微的责备或责罚。 宋 苏轼 《上神宗皇帝书》:“而自 建隆 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明史·徐阶传:“故圣帝明王,有言必察。即不实,小者置之,大则薄责而容之,以鼓来者。”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金生色:“俄邻子以执奸自首,既薄责逐释讫;而妇兄 马彪 素健讼,具词控妹冤。”
(3).簿责。根据文书所列的罪状来诘责审理。 宋 范仲淹 《宋故卫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铭》序:“公於部中择其挟贵人势力,州县不敢动者一二家,薄责于庭,众皆大惧。” 明 刘若愚 酌中志·内府职掌纪略:“奉旨将掌厂值日内臣 贺尧年 、监督主事 蔡宸恩 下狱薄责之。”
《漢語大詞典》:受责(受責)
受到责难或责罚。《书·秦誓》:“责人斯无难,惟受责俾如流,是惟艰哉。”《水浒传》第四九回:“限三日内要纳大虫,迟时须用受责。”
《國語辭典》:督过(督過)  拼音:dū guò
责备。《史记。卷七。项羽本纪》:「闻大王有意督过之,脱身独去,已至军矣。」
分類:督察责罚
《國語辭典》:贬责(貶責)  拼音:biǎn zé
指出错误加以批评、责备,并给予不好的评价。如:「他办事不力,因而遭到上司的贬责。」《水浒后传》第二四回:「或有忠臣谏诤,反说他谤毁朝廷,诛流贬责。」
《漢語大詞典》:都吏
汉 职官名。督邮的别称,主祭视责罚之事。汉书·文帝纪:“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閲视,丞若尉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律説,都吏今督邮是也。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
《國語辭典》:阴谴(陰譴)  拼音:yīn qiǎn
冥冥中遭受鬼神的谴罚。《老残游记》第一一回:「说无神,则无阴谴,无天刑,一切违背天理的事都可以做得。」
《漢語大詞典》:自讨(自討)
(1).自我责罚;自请处分。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先軫 曰:‘匹夫逞志於君而无讨,敢不自讨乎?’”
(2).自招;自惹。如:自讨没趣。
《漢語大詞典》:薄谴(薄譴)
犹薄责。轻微的责备或责罚。 明 张居正 《答操江王少方书》:“鄙意以为盗赃已获,可从宽处……上意以部覆抚按罚治为轻,区区又委曲议拟,乃得薄谴。” 明 顾大典 《青衫记·抗疏忤旨》:“下官不知时讳,触犯天颜。仰荷圣恩,恭承薄谴,已出万幸。”清史稿·文宗纪:“五月戊子, 周天爵 奏, 武宣 东乡 逸贼窜入 象州 。詔切责之,各予薄谴。”
《漢語大詞典》:鞭杖
亦作“鞕杖”。 古代刑罚之一。以鞭、杖责罚人。《三国志·魏志·明帝纪》:“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顷多以无辜死。其减鞭杖之制,著于令。” 晋 葛洪 抱朴子·用刑:“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则其下唯有徒謫鞭杖。”大智度论卷三七:“譬如重囚应死,有势力者护,则受鞭杖而已。”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涉务:“至於臺阁令史,主书监帅,诸王籤省,竝晓习吏用,济办时须,纵有小人之态,皆可鞭杖肃督。”
《漢語大詞典》:笞责(笞責)
拷打责罚。旧五代史·世裘传二·李从曮:“左右或有过,未尝笞责。” 清 独逸窝退士 笑笑录·触讳:“ 蔡京 在相位,内外官司避其名,门下 薛昂 避之尤谨,家人犯者笞责。”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台州民变会记》:“ 徐守 不待 张令 派差,自行带兵拿到种户两名,谓汝曹闻兵来始行芟除,显係刁玩,喝令笞责,锁带回县,勒罚洋四十元。”
《漢語大詞典》:痛责(痛責)
严厉责骂或责罚。《三国演义》第二九回:“原来狱吏皆敬信 于吉 , 吉 在狱中时,尽去其枷锁;及 策 ( 孙策 )唤取,方带枷锁而出。 策 访知大怒,痛责狱吏,仍将 于吉 械繫下狱。”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本集岁例祀马神演戏,某把总怒其不起立,将唱旦者当场痛责。因闔集跪恳,杖至三棍乃免。”
《漢語大詞典》:杖责(杖責)
谓以杖刑责罚。宋史·理宗纪二:“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輒加杖责。”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我与尔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责。”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 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以律轻情重为理由,杖责属官。”
《漢語大詞典》:笞罚(笞罰)
拷打责罚。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教子:“比及数岁,可省笞罚。” 宋 曾巩 《尚书都官员外郎王公墓志铭》:“其督赋税,未尝急贫民,或有所笞罚,唯豪剧吏耳。”
《漢語大詞典》:责知(責知)
(1).责罚包庇罪人、知情不言者。 汉 王符 潜夫论·断讼:“春秋之义,责知诛率。” 汪继培 笺:“后汉书·孔融传云:‘ 汉 律,与罪人交关三日以上,皆应知情。’即‘责知’之意。”
(2).贬谪到某处做官。 宋 孔平仲 《孔氏谈苑·李仪谏官》:“ 贾易 以諫官责知 怀州 。”
《漢語大詞典》:惩沮(懲沮)
为阻止恶行而责罚之。新唐书·柳浑传:“左丞 田季羔 从子 伯彊 请卖私第募兵助讨 吐蕃 , 浑 曰:‘……讨贼自有国计,岂容不肖子毁门构,徼一时倖,损风教哉!请薄责以示惩沮!’”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四年:“至於告老之人,虽已谢事,亦宜少示惩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