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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洞主
(1).古代南方少数民族部落首领。陈书·周迪传:“ 琳 至 湓城 , 新吴 洞主 余孝顷 举兵应 琳 。” 唐 王建 《送流人》诗:“水国山魈引,蛮乡洞主留。” 秦牧 《艺海拾贝·鹦鹉与蝴蝶鸟》:“它讲的是古代一个勇敢的青年猎手和一个美丽姑娘的故事,他们互相热爱着,却受到凶恶的洞主抢婚迫害。”
(2). 唐 宋 时对设在名山胜地的书院中主持教授者称山长或院长。地以洞名者或称洞主。 宋 陈舜俞 庐山记·叙山南:“ 南唐 昇元 中,因洞( 白鹿洞 )建学馆,置田以给诸生,学者大集。以国子监九经 李善道 为洞主,以主教授。”
《國語辭典》:院长(院長)  拼音:yuàn zhǎng
1.唐代御史拾遗的别称。
2.各公私机构或学校,以院为名者,其最高长官称为「院长」。如:「行政院院长」、「文学院院长」。
3.宋时的低阶军官,司缉捕之事。《水浒传》第三八回:「湖南一路,节级都称呼做院长。」
《国语辞典》:行政院会议(行政院会议)  拼音:xíng zhèng yuàn huì yì
为行政院商议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政务委员组成。以行政院长为会议主席,并对会议的决议有决定权。凡应在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都需提由行政院会议议决。
《国语辞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拼音: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
一项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政务官、有给职的总统府资政、战略顾问、国军顾问、县市级以上民代、选举产生的乡镇市级政府首长,以及职务性质特殊的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应于任职时申报财产的法律。总统、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政务官、立委、省市议员、县市长,并应将个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及上市(匮)股票,信托予政府承认的信托业代为管理处分。另外因职务关系对其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公职人员,亦比照此规定,必须强制信托。
《国语辞典》:同意权(同意权)  拼音:tóng yì quán
1.对他人意见可表赞同或否决的权力。如:「对于是否采购这批货品,总经理当然有同意权。」
2.特指宪法上的程序。监察院对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及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所为之同意不同意的权力。
《國語辭典》:审判长(審判長)  拼音:shěn pàn zhǎng
法院开合议庭时,于推事中推举一人为首,称为「审判长」。通常由庭长担任,在法庭上有指挥与维持秩序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