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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未决犯(未決犯)  拼音:wèi jué fàn
尚未判定刑责的犯人。如:「法律之前,未决犯的权益是受保障的。」
《國語辭典》:提审(提審)  拼音:tí shěn
移转审讯。根据宪法第八条及提审法规定,一般人民若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得由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向所属法院提出声请,要求拘捕机关将案子限时移转开庭审讯。如:「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漢語大詞典》:刑事制裁
亦称“刑事处分”。法律制裁的一种。即由法院对罪犯判处刑罚。
《国语辞典》:秘密證人(秘密證人)  拼音:mì mì zhèng rén
向治安单位或法院检举指證其所知的犯罪事件、涉嫌人及不法分子的线索、證据,有助于侦破刑案或维护治安之人,其真实姓名与身分资料受法律保护,不得公开。
《国语辞典》: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拼音:qiǎng zhì zhí xíng
以国家的公权力,强制实行具有执行力之法院的判决。
《国语辞典》:确定判决(确定判决)  拼音:què dìng pàn jué
法院对民、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如果情况是依法不得上诉,或已过上诉期限,或当事人舍弃上诉,撤回上诉,其判决已发生确定力,不得再行变更,称为「确定判决」。
《国语辞典》:非讼事件(非讼事件)  拼音:fēi sòng shì jiàn
国家为保护私权,由法院依声请而为必要之干预、措施或裁定者,称为「非讼事件」。包括民事非讼事件与商事非讼事件两大类。
《国语辞典》:公示催告  拼音:gōng shì cuī gào
法院因声请人的请求,将应催告的事由日期,记明公示,黏贴揭示处,并登报使人周知,称为「公示催告」。也称为「公示告知」。
《国语辞典》:公示送达(公示送达)  拼音:gōng shì sòng dá
法院不知受投递者的所在地,或应在外国投递而不能依各种方式投递的时候,则贴于揭示处或登报以代投递,称为「公示送达」。
《国语辞典》:击鼓申冤(击鼓申冤)  拼音:jí gǔ shēn yuān
古时上衙门控诉冤情。如同今日上法院的「按铃申告」。如:「古时百姓受到重大冤屈,往往会上衙门击鼓申冤,以求公平裁决。」
《国语辞典》:交通法庭  拼音:jiāo tōng fǎ tíng
法院为处理道路交通案件所设置的法庭。依照规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均应设置交通法庭,并得为专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以便利道路交通案件的处理。
《国语辞典》:四级三审制(四级三审制)  拼音:sì jí sān shěn zhì
区分法院的审级为初级、地方、高等、最高四等,每一案件,规定以三审为终审的制度。我国旧时法院组织,即采此制,今则改为三级三审制。
《国语辞典》: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处分)  拼音:bù qǐ sù chǔ fèn
检察官就其侦查结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处分。检察官作成不起诉处分后,除由告诉人声请再议阻其确定外,原则上限制再行起诉;羁押之被告,视为撤销羁押;扣押原则上应发还。
《国语辞典》:国民裁判制(国民裁判制)  拼音:guó mín cái pàn zhì
欧美司法制度,即一种由公民直接参与法院审判的司法制度。参见「陪审制」条。
《国语辞典》:公设辩护人(公设辩护人)  拼音:gōng shè biàn hù rén
国家在高等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所在地,为刑事被告所设立的辩护人。其具有司法官的资格,也熟谙法律诉讼事务,支领公家薪俸,免费为被告执行辩护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