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帝王在臣属奏章上批个“可”字。表示允准可行。
《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是时,大治 洛阳宫 ,起 昭阳 、 太极殿 ”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魏略》:“帝常游宴在内,乃选女子知书可付信者六人,以为女尚书,使典省外奏事,处当画可。”
《资治通鉴·魏明帝青龙三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画可,画从其所奏。”
《新唐书·高宗三女传》:“朝廷大政事非关决不下,间不朝,则宰相就第咨判,天子殆画可而已。” 宋
沈括 《梦溪笔谈·故事一》:“本朝要事对稟,常事拟进入,画可然后施行,谓之‘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