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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民事 拼音:mín shì
1.农事。《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
2.民政、政事。《左传。庄公二十七年》:「诸侯非民事不举,卿非君命不越竟。」《文选。干宝。晋纪论晋武帝革命》:「节理人情,恤隐民事。」
3.徭役。《书经。太甲》:「无轻民事惟难,无安厥位惟危。」
4.有关民法的各项事务,如财产、婚姻、雇佣等。
《分类字锦》:条便民事(条便民事)
事文类聚乾道九年命兼司各限十日条便民之事件以闻
《国语辞典》: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拼音:mín shì zé rèn
法律上指损害赔偿的责任。分为侵权行为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
《国语辞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拼音:mín shì sù sòng fǎ
规定民事诉讼制度及民事诉讼的程序法规。如财产、婚姻等的诉讼程序皆属之。
《漢語大詞典》: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在一个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只有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國語辭典》:民事诉讼(民事訴訟) 拼音:mín shì sù sòng
有关于民事纠纷的诉讼。
《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漢語大詞典》:勤民
(1).劳苦百姓。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秦 违 蹇叔 ,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获城而弗取,勤民而顿兵,何以事君?”
《国语·周语上》:“布令陈辞而又不至,则增修於德而无勤民於远。” 韦昭 注:“勤,劳也。”
(2).尽心尽力于民事。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令尹其不勤民,实自败也。” 杜预 注:“尽心尽力,无所爱惜为勤。” 汉
班固 :“奕世勤民,以方伯统牧。” 晋
陆机 :“敦率遗典,勤民谨政。” 清
沈初 《西清笔记·纪典故》:“犹以玩物为戒,特申勤民之旨,以垂训焉。”
《漢語大詞典》:常伯
周 官名。君主左右管理民事的大臣。以从诸伯中选拔,故名。:“王左右常伯、常任、準人、缀衣、虎賁。” 蔡沉 集传:“有牧民之长曰常伯。”后因以称皇帝的近臣,如侍中、散骑常侍等。:“戴金貂之饰、执常伯之职者,皆使学先王之道,知君臣之义。” 颜师古 注:“常伯,侍中也。” 晋
潘岳 :“常伯陪乘,太僕秉轡。”
《國語辭典》:事主 拼音:shì zhǔ
1.侍奉君主。汉。
祢衡 〈〉:「女辞家而适人,臣出身而事主。」唐。
杜甫 诗五首之四:「事主非无禄,浮生即有涯。」
2.主持事务者。《晋书。卷八五。何无忌传》:「天下自有强弱,虽强易弱,正患事主难得耳!」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元史。卷一九。成宗本纪二》:「诏强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
《國語辭典》:牧人 拼音:mù rén
放牧牲畜的人。《文选。枚乘。七发》:「掩蘋肆若,为牧人席。」《文选。潘岳。马汧督诔》:「牧人逶迤自公退食,闻秽鹰扬曾不戢翼。」
《國語辭典》:法人 拼音:fǎ rén
一社会组织体,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法人的种类,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设立的目的,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漢語大詞典》:民师(民師)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
《左传·昭公十七年》:“自 顓项 以来,不能纪远,乃纪於近。为民师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
(2).民众的师表。
《汉书·武帝纪》:“諭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3).民办学校教师的简称。
《光明日报》1988.11.18:“冒领民师补助,截留建校经费,双庙小学校受到处分。”
《漢語大詞典》:牧夫
(1).古代管理民事的地方官。
《书·立政》:“ 文王 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 孙星衍 疏:“庶狱庶慎,言诸狱事,众当慎之,惟责成于有司及牧民之人。”
(2).牧放牲畜的人。 郭沫若
《星空·孤竹君之二子》:“他们( 伏羲 、 神农 、 黄帝 等)不过是我们古人的看牛的牧夫,耕地的农人,缝衣制车的工匠。”
《國語辭典》:恤功 拼音:xù gōng
忧劳民事。《书经。吕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