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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
《漢語大詞典》:勤民
(1).劳苦百姓。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秦 违 蹇叔 ,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左传·昭公十五年》:“获城而弗取,勤民而顿兵,何以事君?”国语·周语上:“布令陈辞而又不至,则增修於德而无勤民於远。” 韦昭 注:“勤,劳也。”
(2).尽心尽力于民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令尹其不勤民,实自败也。” 杜预 注:“尽心尽力,无所爱惜为勤。” 汉 班固 《典引》:“奕世勤民,以方伯统牧。” 晋 陆机 《辩亡论下》:“敦率遗典,勤民谨政。” 清 沈初 《西清笔记·纪典故》:“犹以玩物为戒,特申勤民之旨,以垂训焉。”
《漢語大詞典》:常伯
周 官名。君主左右管理民事的大臣。以从诸伯中选拔,故名。《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準人、缀衣、虎賁。” 蔡沉 集传:“有牧民之长曰常伯。”后因以称皇帝的近臣,如侍中、散骑常侍等。《汉书·谷永传》:“戴金貂之饰、执常伯之职者,皆使学先王之道,知君臣之义。” 颜师古 注:“常伯,侍中也。” 晋 潘岳 《藉田赋》:“常伯陪乘,太僕秉轡。”
《國語辭典》:事主  拼音:shì zhǔ
1.侍奉君主。汉。祢衡〈鹦鹉赋〉:「女辞家而适人,臣出身而事主。」唐。杜甫 暮春题瀼西新赁草屋诗五首之四:「事主非无禄,浮生即有涯。」
2.主持事务者。《晋书。卷八五。何无忌传》:「天下自有强弱,虽强易弱,正患事主难得耳!」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元史。卷一九。成宗本纪二》:「诏强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
《國語辭典》:牧人  拼音:mù rén
放牧牲畜的人。《文选。枚乘。七发》:「掩蘋肆若,为牧人席。」《文选。潘岳。马汧督诔》:「牧人逶迤自公退食,闻秽鹰扬曾不戢翼。」
《國語辭典》:法人  拼音:fǎ rén
一社会组织体,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法人的种类,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设立的目的,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漢語大詞典》:民师(民師)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左传·昭公十七年:“自 顓项 以来,不能纪远,乃纪於近。为民师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
(2).民众的师表。汉书·武帝纪:“諭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3).民办学校教师的简称。《光明日报》1988.11.18:“冒领民师补助,截留建校经费,双庙小学校受到处分。”
《漢語大詞典》:牧夫
(1).古代管理民事的地方官。书·立政:“ 文王 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 孙星衍 疏:“庶狱庶慎,言诸狱事,众当慎之,惟责成于有司及牧民之人。”
(2).牧放牲畜的人。 郭沫若 《星空·孤竹君之二子》:“他们( 伏羲 、 神农 、 黄帝 等)不过是我们古人的看牛的牧夫,耕地的农人,缝衣制车的工匠。”
《國語辭典》:恤功  拼音:xù gōng
忧劳民事。《书经。吕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
《國語辭典》:民法  拼音:mín fǎ
规范私人间一般社会生活的主要法律,为人民权利义务的准绳。
《漢語大詞典》:民猷
指关于人民事业的谋划。 吕惠生 《留取丹心照汗青》诗:“烟尘开敌復,扰攘展民猷。”
《漢語大詞典》:宣慰司
元 置宣慰使司,管理军民事务,分道掌管郡县,为行省和郡县间的承转机关。 明 清 时不设于内地,而独存于土司。参阅文献通考卷六十、 瞿蜕园 《历代职官简释》
《漢語大詞典》:有行为能力
具备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中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语辞典》:行政法院  拼音:xíng zhèng fǎ yuàn
专司行政诉讼审理的法院,与执掌民事及刑事诉讼审理的普通法院不同。
《国语辞典》:第四审(第四审)  拼音:dì sì shěn
我国民事与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三级审制,如存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或司法手段,可能干涉正常司法程序或判别结果。在一般司法审判制度之外的另一种最高司法审判制度,通常为负面意义的名词。其中以解释宪法与法令的机关最受注意,如我国的大法官会议即是一个最易受批评的第四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