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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科卖(科賣)
政府依法专卖。 宋 苏舜钦 《两浙路转运使司封郎中王公墓表》:“时岁旱虫孽,近甸艰食,中出縑帛五十万,科卖民间,取貲以市粟。” 宋 戴埴 鼠璞·盐法:“ 绍兴 用 何溥 请禁科卖仓盐, 高宗 曰:盐虽居民间常用之物,科卖则为大害。”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四年:“ 福建路 建 、 剑 、 汀 、 邵武 四州军,科卖官盐,骚扰民户,可将本路钞盐尽罢。”
《國語辭典》:再审(再審)  拼音:zài shěn
1.重新审查。如:「这件案子因有疑异,委员会决定重新再审。」
2.指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终局判决确定后,以该判决所认定事实错误或有重大瑕疵,请求撤销原裁判,重开诉讼程序。
《漢語大詞典》:科惩(科懲)
依法惩罚。 唐 韩愈 《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仍勒长吏严加检责,如有隐漏,必重科惩。”
分類:依法惩罚
《国语辞典》:事务官(事务官)  拼音:shì wù guān
依法执行政策及推行政务的公务人员。其任用资格有一定之规定与限制,一经任用则非具有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不得加以免职。
《漢語大詞典》:课丁(課丁)
(1).旧时依法纳税服劳役的男子。 宋 朱继芳 《送僧苹洲游醉李》诗:“草黄工女绩,波白课丁熬。”
(2).按丁口纳税。 梁启超 《变法通议·论不变法之害》:“ 圣祖皇 帝永免滋生人口之赋,并入地赋。自 商鞅 以来,计人之法, 汉武 以来,课丁之法无有也,则变赋法矣。”
《國語辭典》:候补(候補)  拼音:hòu bǔ
等待递补缺额。如:「候补理事」、「每个球队,都有几位候补球员。」《醒世姻缘传》第三九回:「此时正当乏手,等到好年成的时候补去罢。」
《漢語大詞典》:申宪(申憲)
(1).绳之以法;依法处理。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规箴:“ 汉武帝 乳母尝於外犯事,帝欲申宪。乳母求救 东方朔 。”
(2).申述法令。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
(3).犹呈报。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缴凭》:“理合具由申宪,转缴施行。”
《国语辞典》:水权(水权)  拼音:shuǐ quán
系指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依法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
《國語辭典》:征收  拼音:zhēng shōu
国家依法向人民或机关团体收取税捐、粮食或土地等。如:「征收土地税。」也作「徵收」。
《國語辭典》:徵收  拼音:zhēng shōu
1.政府对人民或机关团体收取税捐或收购私有财产。如:「徵收土地」、「徵收牌照税」。《北齐书。卷二二。列传。李元忠》:「人皆菜色,元忠表求赈贷,俟秋徵收。」清。昭梿《啸亭杂录。卷七。陆中丞》:「临终前一月,犹奏湖南社仓谷业已敷用,其息谷请免徵收。」也作「征收」。
2.徵求捐募。如:「红十字会正公开徵收赈灾物资,以救济南部地区的灾民。」
《漢語大詞典》:徵收
1.谓收取赋税。北齐书·李元忠传:“时州境灾俭,人皆菜色, 元忠 表求賑贷,俟秋徵收。”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三:“然今之徵收,甚至一户之田有数十处分纳者。”
2.泛指收取。 瞿秋白 《饿乡纪程》十:“我就听说许多穷苦的华侨,货物被 赤塔 政府依官价征收去了。”
3.犹招收。 毛泽东 《井冈山的斗争》:“革命高涨时(六月),许多投机分子乘公开征收党员的机会混入党内。”
《漢語大詞典》:宪坐(憲坐)
依法处分。北史·邢峦传:“如其无功,分受宪坐。”
分類:依法处分
《國語辭典》:走私  拼音:zǒu sī
不依法令规定申报或不遵守政府管制物资规定,而私运货物到某地的违法行为。
《國語辭典》:徵用  拼音:zhēng yòng
1.徵召任用。《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序》:「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徵用。」《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华歆王朗传。华歆》:「若有秀异,可特徵用。」
2.政府因公借用或租用私有财产。如:「市政府徵用这层楼做为展览馆。」
《漢語大詞典》:徵庸
谓被征召任用。《书·舜典》:“ 舜 生三十徵庸。” 孔 传:“言其始见试用。” 蔡沉 集传:“徵,召也。 舜 生三十年, 尧 乃召用。” 明 何景明 《寄赠王子衡》诗:“文彩惊流辈,徵庸忆往年。”
分類:征召
《漢語大詞典》:五雷法
道教方术。谓得雷公墨篆,依法行之,可致雷雨,祛疾苦,立功救人。因雷公有兄弟五人,故以五雷称之。见太平广记卷三九四引神仙感遇传·叶迁韶宋史·方技传下·林灵素:“惟稍识五雷法,召呼风霆,间祷雨,有小验而已。”
《國語辭典》:选举权(選舉權)  拼音:xuǎn jǔ quán
1.人民有依法直接选举各级民意代表及官吏的权利。
2.各类团体的成员选举领导人员或代表的权利。
《國語辭典》:诉愿(訴願)  拼音:sù yuàn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以致其权利或利益受损时,请求原处分官署或上级官署审查该处分当否,并为一定的决定的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