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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恤刑  拼音:xù xíng
1.语本《书经。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罚应慎重审明,不使枉滥。唐。陈子昂 谏用刑书:「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刑罚,望在恤刑尔。」
2.在用刑之际,应注意某些可以特别加以体恤的情况。《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
3.职官名。明、清时设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复审囚犯、清理冤狱的官员。《醒世恒言。卷二○。张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亏种义,一向倒也安乐。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审去了。」
《國語辭典》:大赦  拼音:dà shè
国家遇有特别情况时,由元首发布命令,赦免若干罪犯,或予以减刑。《三国演义》第八○回:「丕即传旨,大赦天下。」
《漢語大詞典》:末减(末減)
亦作“ 末减 ”。 谓从轻论罪或减刑。左传·昭公十四年:“﹝ 叔向 ﹞三数 叔鱼 之恶,不为末减。” 杜预 注:“末,薄也;减,轻也。” 宋 陆游 《南唐书·后主纪》:“论决死刑,多从末减。” 明 屠隆 《綵毫记·远谪夜郎》:“姑念此词作在庶人( 永王 李璘 )逆节未露之先, 子仪 ( 郭子仪 )復力为伸救,得从末减,免其反罪,长流 夜郎 。” 清 侯方域 《西施亡吴辩》:“夫吾之为 西施 辩者,非果谓女戎可与於末减也。盖欲推其致亡之繇,而断之於穷师黷武,以为后世鉴戒也。” 鲁迅 《集外集·我来说“持中”的真相》:“于是 玄同 即应根据精神文明法律第九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条,治以‘误解真相,惑世诬民’之罪了。但因为文中用有‘大概’二字,可以酌给末减。”
分類:论罪减刑
《漢語大詞典》:宽降(寬降)
从宽减刑。《后汉书·应劭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高祖 入关,虽尚约法,然杀人者死,亦无宽降。”
《国语辞典》:宥减(宥减)  拼音:yòu jiǎn
指因故而宽减刑度。《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满八十岁人、瘖哑人之行为,以及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降低之人,皆得宥减其刑。
《漢語大詞典》:刑贬(刑貶)
减刑,宽缓刑罚。周礼·秋官·朝士:“若邦兇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郑玄 注:“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漢語大詞典》:故出入人罪
谓量刑不当,故意增减刑罚。《明律·刑律十一·官吏出入人罪》:“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