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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条画(條畫)
(1).条规;法令。 唐 李翱 《兵部武侍郎墓志》:“我将死,凡家事细大,皆有条画在文字矣。”元史·郭宝玉传:“﹝ 宝玉 ﹞又言:‘建国之初,宜颁新令。’帝从之。于是颁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惟重罪处死……”续资治通鉴·元顺帝至正二十三年:“帝知其无辜,欲释其事,特命大赦,而 绰斯戩 增入条画内,独不赦前事。”
(2).筹划;谋划。 宋 叶适 《代人上书》:“惟是垣墙障蔽之地,未有条画。”明史·崔亮传:“初, 亮 居礼曹时,即位、大祀诸礼皆其所条画。” 清 包世臣 《与杨季子论文书》:“言事之文,必先洞悉所事之条理原委,抉明正义,然后述得失之所以然,而条画其补救之方。”
《漢語大詞典》:禁约(禁約)
(1).禁止约束;管束。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金鸡:“万人竞就金鸡柱下取少土,云佩之日利,数日间遂成坑,所司亦不禁约。”《水浒传》第一一○回:“如今倒出榜文,来禁约我等,不许入城。”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发迹:“将两个儿子禁约在衙中,不许他出外游荡。”红楼梦第五八回:“ 薛姨妈 只不过照管他姊妹,禁约的丫鬟辈,一应家中大小事务也不肯多口。”
(2).指禁止某些事物的条规。 明 杨慎 《文字之衰》:“文之古者 左氏 国语, 宋 人以为衰世之文,今之科举以为禁约。” 清 龙启瑞 《何雨人家传》:“与 蒋君 议捐助,设守备,申禁约,违者治以法。”
《漢語大詞典》:条格(條格)
(1).条例,法规。 南朝 梁武帝 《赎刑诏》:“金作赎刑,有闻自昔……可依 周 、 汉 旧典,有罪入赎,外详为条格,以时奏闻。” 宋 苏轼 《赐范百禄辞免恩命不允诏》:“夫以天官之贰,治夏卿之选,簿书繁重,条格纷委,苟非其人,则士之失职而无告者多矣。”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热审减刑》:“先辈有‘不可打’条格, 鸿 记忆不详,姑以愚意而妄增之,以俟仁人君子鉴定焉。”
(2).指拟定出条规。 南朝 梁 沈约 《南郊恩诏》:“京师三县尤穷之民,详加賑恤,主者速条格施行。”
《漢語大詞典》:明科
明文规定的法令条规。汉武帝内传:“天禁漏泄,犯违明科,传必其人,授必知真者。”资治通鉴·齐高帝建元二年:“愚谓宜以 元嘉 二十七年籍为正,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國語辭典》:刑网(刑網)  拼音:xíng wǎng
比喻刑法。《周书。卷三。孝闵帝纪》:「朕甫临大位,政教未孚,使我民农,多陷刑网。」《旧唐书。卷八六。高宗中宗诸子列传。章怀太子贤》:「刑网所施,务存于审察。」
《漢語大詞典》:条纲(條綱)
(1).条规纲纪。《魏书·释老志》:“诚以国典一废,追理至难,法网暂失,条纲将乱。” 唐 柳宗元 《弘农公复为大僚谨献诗五十韵》:“右言盈简册,左辖备条纲。” 宋 苏辙 《谢除龙图阁学士御史中丞表》:“敝事虽除,而条纲尚紊。民贫未可经远,吏窳难於责功。”
(2).条理纲目。 元 李齐贤 《则天陵》诗序:“记事者,必首年以繫事,所以使条纲不紊也。”
《漢語大詞典》:军条(軍條)
军中的条规。《南宫词纪·八声甘州·咏马嵬事》:“ 唐王 心懊恼,赐贵妃刑宪,忍落霜毫,欲传恩赦,怎奈閫外军条。”
分類:军中条规
《漢語大詞典》:戒规(戒規)
宗教内部禁止某些行为的条规。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六章第一节:“ 道安 对佛经的整理译注,戒规的厘定,起过很大作用。”
《国语辞典》:国家考试(国家考试)  拼音:guó jiā kǎo shì
由政府举办的考试。根据《宪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均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项目包括高、普考和其他各类特种考试。
《国语辞典》:军法警察(军法警察)  拼音:jūn fǎ jǐng chá
宪兵。依军事审判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规定,宪兵为军法警察官及军法警察,有协助或受军事检察官指挥侦查犯罪的职权。
《国语辞典》:礼教吃人(礼教吃人)  拼音:lǐ jiào chī rén
为古代社会制度的礼法条规及道德标准所害。如:「他俩原本情投意合,如不是礼教吃人,今天也不会落得天人两隔的下场。」
《国语辞典》:监察委员(监察委员)  拼音:jiān chá wěi yuán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国语辞典》:不受理判决(不受理判决)  拼音:bù shòu lǐ pàn jué
指依《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案件已提起公诉、对被告无审判权等情况时,法院依法认定诉讼关系不发生或消灭的判决。
《国语辞典》: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拼音:fǎ dìng jì chéng rén
基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而当然为遗产继承人者。如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等是。
《国语辞典》:和诱罪(和诱罪)  拼音:hé yòu zuì
《刑法》第240条规定,行为人为使未成年之被诱人脱离家庭,在其同意下,使其脱离家庭或其监督人的控制,构成和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