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大詞典》:德车(德車)
指古代帝王所乘五路(辂)中的玉、金、象、木四路(辂)。路,车。《礼记·曲礼上》:“兵车不式,武车绥旌,德车结旌。” 郑玄 注:“德车,乘车。” 孔颖达 疏:“德车,谓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车。德美在内,不尚赫奕,故结缠其旒著於竿也。 何胤 云,以德为美,故略於饰此坐乘之车也。”参见“ 五路 ”。
《漢語大詞典》:五路
(1).亦作“ 五輅 ”。(1)古代帝王所乘的五种车子,即玉路、金路、象路、革路、木路。《周礼·春官·巾车》:“王之五路,一曰玉路,锡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金路,钓,樊缨九就,建大旂以宾,同姓以封;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以朝,异姓以封;革路,龙勒条缨五就,建大白以即戎,以封四卫;木路,前樊鵠缨,建大麾,以田,以封蕃国。”《文选·潘岳〈藉田赋〉》:“五輅鸣鑾,九旗扬斾。” 李善 注:“《周礼》曰:王之五路,一曰玉路,二曰金路,三曰象路,四曰革路,五曰木路。”(2)古代王后所乘的五种车子,即重翟、厌翟、安车、翟车、辇车。《周礼·春官·巾车》:“王后之五路,重翟,锡面朱緫;厌翟,勒面繢緫;安车,彫面鷖緫,皆有容盖;翟车,贝面组緫,有握;輦车,组輓,有翣羽盖。”《旧唐书·儒学传下·祝钦明》:“《三礼义宗》明王后五輅,谓重翟、厌翟、安车、翟车、輦车也。”
(2).指眼、耳、鼻、舌、身五种感官。《墨子·经说下》:“知而不以五路,説在久。”
(2).指眼、耳、鼻、舌、身五种感官。《墨子·经说下》:“知而不以五路,説在久。”
《漢語大詞典》:题剑(題劍)
亦作“ 题劒 ”。
(1).谓题剑表德。《后汉书·韩棱传》:“﹝ 韩棱 ﹞为尚书令,与僕射 郅寿 、尚书 陈宠 ,同时俱以才能称。 肃宗 尝赐诸尚书劒,唯此三人特以宝劒,自手署其名曰:‘ 韩棱 楚 龙渊, 致寿 蜀 汉文, 陈宠 济南 椎成。’时论者为之説:以 棱 渊深有谋,故得龙渊; 寿 明达有文章,故得汉文; 宠 敦朴,善不见外,故得椎成。”后遂用作典故,以“题剑”表示君主对臣子的特殊恩宠。 唐 张九龄 《故刑部李尚书挽歌词》之二:“题劒恩方重,藏舟事已非。” 唐 高适 《信安王幕府诗》:“剪桐光宠锡,题剑美贞坚。”
(2).泛指主仆、上下之间的特殊知遇。 唐 刘禹锡 《秦娘歌》:“繁华一旦有销歇,题剑无光履声絶。”
(1).谓题剑表德。《后汉书·韩棱传》:“﹝ 韩棱 ﹞为尚书令,与僕射 郅寿 、尚书 陈宠 ,同时俱以才能称。 肃宗 尝赐诸尚书劒,唯此三人特以宝劒,自手署其名曰:‘ 韩棱 楚 龙渊, 致寿 蜀 汉文, 陈宠 济南 椎成。’时论者为之説:以 棱 渊深有谋,故得龙渊; 寿 明达有文章,故得汉文; 宠 敦朴,善不见外,故得椎成。”后遂用作典故,以“题剑”表示君主对臣子的特殊恩宠。 唐 张九龄 《故刑部李尚书挽歌词》之二:“题劒恩方重,藏舟事已非。” 唐 高适 《信安王幕府诗》:“剪桐光宠锡,题剑美贞坚。”
(2).泛指主仆、上下之间的特殊知遇。 唐 刘禹锡 《秦娘歌》:“繁华一旦有销歇,题剑无光履声絶。”
《漢語大詞典》:衙兵
(1). 唐 代天子的禁卫兵。《新唐书·兵志》:“夫所谓天子禁军者,南、北衙兵也。南衙,诸卫兵是也;北衙者,禁军也。”按,金吾、领军、千牛之类为卫兵;羽林、龙武、神策之类为禁军。南衙属宰相管辖,北衙归皇帝直辖,起互相监督的作用。
(2). 唐 代节度使的卫兵。《旧唐书·田承嗣传》:“数年之间,其众十万。仍选其魁伟强力者万人以自卫,谓之衙兵。”《新唐书》作“牙兵”。 韩国磐 《隋唐五代史纲》第二篇第十章第二节:“衙兵就是牙兵, 魏博 镇的牙兵是十分强悍的, 唐 人传奇《红线传》,也说 田承嗣 ‘乃募军中武勇十倍者,得二千人,另外宅男,而厚其廩给,常令三百人夜直州宅’,外宅男就是义儿,也就是牙兵。”参阅《资治通鉴·唐代宗广德元年》 胡三省 注。
(2). 唐 代节度使的卫兵。《旧唐书·田承嗣传》:“数年之间,其众十万。仍选其魁伟强力者万人以自卫,谓之衙兵。”《新唐书》作“牙兵”。 韩国磐 《隋唐五代史纲》第二篇第十章第二节:“衙兵就是牙兵, 魏博 镇的牙兵是十分强悍的, 唐 人传奇《红线传》,也说 田承嗣 ‘乃募军中武勇十倍者,得二千人,另外宅男,而厚其廩给,常令三百人夜直州宅’,外宅男就是义儿,也就是牙兵。”参阅《资治通鉴·唐代宗广德元年》 胡三省 注。
《漢語大詞典》:训政(訓政)
(1).旧时皇帝退位为太上皇,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或皇太后垂帘听政,皆谓之“训政”。 清 朱圭 《〈御制毓庆宫记〉恭跋》:“丙辰元日,重光重轮,授璽於我皇上,以 毓庆宫 为重华之协,训政、听政者三年,所谓继德者如是之久而化成也。” 清 黄遵宪 《感事》诗:“授受元辰纪上仪, 帝尧 训政典留貽。” 何刚德 《春明梦录》卷下:“ 孝钦太后 重出训政,引见迟至黎明,则微露倦勤意矣。”
(2).指 孙中山 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
(2).指 孙中山 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