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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监察(監察)  拼音:jiān chá
1.监督视察。《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融居属国,领都尉职如故,置从事监察五郡。」《红楼梦》第一四回:「这三十个每日轮流各处上夜,照管门户,监察火烛,打扫地方。」
2.负责监督视察的官吏。唐。李商隐〈寄隐客〉诗:「监察官甚小,发言无所裨。」
《漢語大詞典》:监察(監察)
鉴别;辨别。监,通“ 鉴 ”。 元 石子章《竹坞听琴》第二折:“你将那无显验的文书是监察,须不是俺 孔宣圣 遗留下。” 元张寿卿《红梨花》第一折:“你岂知他那有志题桥 汉 司马 ,怎不教人嗔怒发,是和非你心中自监察。”
分類:鉴别辨别
《国语辞典》:监察委员(监察委员)  拼音:jiān chá wěi yuán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国语辞典》:监察御史(监察御史)  拼音:jiān chá yù shǐ
职官名。秦代以御史监理诸郡,晋代置检校御史,掌行马外事,隋代改名为「监察御史」。主管纠察内外官吏、巡抚州县狱讼、祭祀及监诸军出使等事。《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
《国语辞典》:监察院审计部(监察院审计部)  拼音:jiān chá yuàn shěn jì bù
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之一,隶属于监察院。行使审计权,掌理审核、考核、稽察、核定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的财务及会计事务。设有五个厅、审计官、覆审室等。
《国语辞典》:监察权(监察权)  拼音:jiān chá quán
政府五种治权之一,即监察官吏之权。在国父所倡的五权宪法中,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四权并立。分弹劾权、审计权、同意权、纠举权。由监察院掌理。
《国语辞典》:监察人(监察人)  拼音:jiān chá rén
公司法称股份有限公司中,负责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及会计等事项的人。经由股东大会就股东中选任。
《国语辞典》:监察院(监察院)  拼音:jiān chá yuàn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五院之一。民国二十年二月成立。监察院的创设是依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理论,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里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下设许多委员会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