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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举最(舉最)
定期考查地方官吏,政绩优异者予以升迁,谓之“举最”。汉书·京房传:“﹝ 焦赣 ﹞爱养吏民,化行县中,举最当迁。” 唐 杜甫 《送梓州李使君之任》诗:“不作临岐恨,唯听举最先。” 唐 吕温 《衡州刺史谢上表》:“三载陟明, 虞 书盛典;六条举最, 汉 制宏规。”
《國語辭典》:驳议(駁議)  拼音:bó yì
汉时臣属对朝廷决策有异议而上书,称为「驳议」。《东观汉记。卷一七。宋均传》:「数纳策谋,每驳议,未尝不合上意。」《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国家乐闻驳议,黄发无愆,诏书过耳,何故自系?」也作「駮议」。
《漢語大詞典》:矜全
怜惜而予以保全。后汉书·马融传论:“夫事苦则矜全之情薄,生厚故安存之虑深。” 宋 曾巩 《代宋敏求知绛州谢到任表》:“何侥冒之使然,实矜全之有自。” 章炳麟 《訄书·序种姓上》:“故败则丁壮旄倪悉戮,独处女被矜全,使侍房闥。”
《漢語大詞典》:受藏
接受并予以收藏。周礼·天官·大府:“颁其货於受藏之府。”
《漢語大詞典》:补荫(補廕)
对因故而被取消的荫封予以补封。 明 沈德符 野获编补遗·勋戚·陆炳恤典:“时 新郑 於 王俊民 补廕、 唐枢 復官事,抗疏力争,谓初年用事之臣,凡先帝所斥者,尽褒显之,几同 武王 反 商 。”
《漢語大詞典》:议请(議請)
指有特殊身份者犯罪时,可原其罪情奏请予以减罪。《魏书·刑罚志》:“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旧唐书·刑法志:“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旧唐书·刑法志:“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
《國語辭典》:申救  拼音:shēn jiù
陈述他人的冤屈并加以营救。《晋书。卷六九。周顗传》:「既见帝,言导忠诚,申救甚至,帝纳其言。」
《漢語大詞典》:褒述
亦作“褒述”。 谓记述其功德予以表彰。 汉 蔡邕 《光武济阳宫碑》:“顾见神宫,追惟桑梓襃述之义,用敢作颂。” 南朝 宋 傅亮 《为宋公求加赠刘前军表》:“皇恩褒述,班同三事,荣哀既备,宠灵已泰。” 宋 孔平仲 续世说·假谲:“ 三思 讽太史奏,其夜摄提星入太微至帝座,此则王者与大臣私相接,大臣能纳忠,故有所应。 中宗 降詔褒述。”
《漢語大詞典》:议劳(議勞)
谓评议其勤劳王事的业绩予以褒赏。 宋 王圭 《赐韩琦免恩命第一表不允批答》:“班号在廷,议劳有典,奚烦冲避,以閼巖瞻。”
《漢語大詞典》:奖异(奬異)
(1).破格的奖励。《宣和遗事》后集:“能立奇功者,并优加奬异,不限常制。”
(2).以为卓异而予以勉励。 宋 文天祥 《〈杜架阁诗〉序》:“予嘉其有志,颇奬异之。”
《漢語大詞典》:举驳(舉駁,舉駮)
亦作“ 举駮 ”。提出理由,予以驳回。宋史·仁宗纪一:“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举驳。”宋史·职官志一:“ 元丰 七年有旨,举駮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
《漢語大詞典》:恤录(卹録)
抚恤记功。 明 归有光 《隆庆元年浙江程策四道》之一:“言官加恤録之恩,方士致左道之辟。”
谓予以抚恤,并记其功。明史·宋濂传:“﹝ 濂 ﹞久死远戍,幽壤沉沦,乞加卹録。”
《漢語大詞典》:叙钦(敍欽)
亦作“叙钦”。谓予以叙用和礼遇。书·盘庚下:“朕不肩好货,敢恭先生,鞠人谋人之保居,叙钦。” 孔 传:“人之穷困能谋安其居者,则我式序而敬之。” 蔡沉 集传:“使鞠人谋人之保居者,吾则叙而用之,钦而礼之也。”
《漢語大詞典》:召谕(召諭)
命人来,予以晓示。宋史·梁适传:“益兵拒守, 羌 復惊疑。 适 具牛酒,召諭其种人,且罢所益兵, 羌 不为患。”
《漢語大詞典》:议驳(議駁,議駮)
亦作“ 议駮 ”。
(1).议论错杂不一。 汉 王充 论衡·异虚:“ 高宗 祭 成汤 之庙,有蜚雉升鼎而雊。 祖己 以为远人将有来者,説尚书家谓雉凶,议駮不同。”
(2).提出异议,予以驳回。《光绪政要》:“﹝二年,﹞特派 胡瑞澜 提讯。嗣据该侍郎仍照原拟具奏,经刑部以情节岐异议驳。” 陈夔龙 《梦蕉亭杂记》卷二:“否则交部议奏时,我必议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