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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杖责(杖責)
谓以杖刑责罚。宋史·理宗纪二:“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輒加杖责。”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我与尔非怨讐,何苦日行杖责。” 范文澜 《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 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以律轻情重为理由,杖责属官。”
《漢語大詞典》:折杖
刑法名。 宋 初定折杖制,规定各等流刑、徒刑、杖刑、笞刑责杖数,以及杖、笞的尺寸。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律令刑罚·折杖宋史·刑法志一
《漢語大詞典》:责杖(責杖)
谓以杖刑责罚。《禅真后史》第十四回:“ 老何 并为从人犯,俱责杖枷号示众。”
《国语辞典》:治安法庭  拼音:zhì ān fǎ tíng
专门审理流氓案件的机构。由于流氓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刑责,因此无法归于刑事庭管辖,所以治安法庭便应此需而设立。经治安法庭的推事认定是流氓后,便可裁定感训处分。
《国语辞典》:法外施恩  拼音:fǎ wài shī ēn
除应负的刑责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给予方便。如:「法官见他已有悔改之意,特别法外施恩,取消对他收押禁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