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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处分(處分)  拼音:chǔ fèn
1.处置。《乐府诗集。卷七三。杂曲歌辞一三。古辞。焦仲卿妻》:「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
2.处罚、惩治。《儒林外史》第三九回:「现今内里传出信来,务必要找寻尸首。若是寻不著,将来不知是个怎么样的处分。」《红楼梦》第一○○回:「家人奉命,赶到京中回明了王夫人,便在吏部打听得贾政并无处分。」
3.吩咐。唐。刘禹锡〈和令狐相公闻思帝乡有感〉诗:「沧海西头旧丞相,停杯处分不须吹。」
《國語辭典》:行政处分(行政處分)  拼音:xíng zhèng chǔ fèn
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基于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件所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产生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国语辞典》:强制处分(强制处分)  拼音:qiǎng zhì chǔ fèn
官吏对于人民,以公权力强迫制驭的处分。
《国语辞典》:矫正处分(矫正处分)  拼音:jiǎo zhèng chǔ fèn
一种保安处分。它并不像一般刑罚,而是对身心不正常的犯人,施以强制纠正与治疗。偏重于教化与矫治,使不正常的人成为正常,不再犯罪。
《国语辞典》:紧急处分(紧急处分)  拼音:jǐn jí chǔ fèn
法律上指公司获准重整前的临时保全程序。其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必要时得延长期限,其延长期间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国语辞典》:不起诉处分(不起诉处分)  拼音:bù qǐ sù chǔ fèn
检察官就其侦查结果,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处分。检察官作成不起诉处分后,除由告诉人声请再议阻其确定外,原则上限制再行起诉;羁押之被告,视为撤销羁押;扣押原则上应发还。
《国语辞典》:易刑处分(易刑处分)  拼音:yì xíng chǔ fèn
为对确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罚,基于刑事政策考量,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产生的弊端,对于原则上应依该确定裁判宣告之刑的执行,改以其他刑罚或处分为替代。易刑处分的种类分为四种:易科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易服劳役(替代罚金刑)、易以训诫、易服社会劳动。
《国语辞典》:保安处分(保安处分)  拼音:bǎo ān chǔ fèn
国家为预防犯罪,矫治人犯恶性,代替或补充刑罚所行的各项改善、教育、保护、医疗等一切处分,称为「保安处分」。
《国语辞典》:保全处分(保全处分)  拼音:bǎo quán chǔ fèn
系指债务人有逃避债务之虞时,或其经济财务状况恶劣而有不能清偿之虞时,债权人为预防其脱产或隐匿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得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假执行,以保全将来强制执行之法律程序。
《国语辞典》:便宜处分(便宜处分)  拼音:biàn yí chǔ fèn
学理上曾经使用的用语,指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于法令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分。现称为「裁量处分」。
《国语辞典》:惩戒处分(惩戒处分)  拼音:chéng jiè chǔ fèn
对特种身分的人,于职务上有过失时,所施加的制裁。如撤职、休职、减俸等。
《国语辞典》:假处分(假处分)  拼音:jiǎ chǔ fèn
一种民事诉讼法的保全程序。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进行中,为免将来无法强制执行,得于判决确定前,针对金钱请求以外的东西,向法院声请假处分,以停止移动、变更、藏匿诉讼目的物,称为「假处分」。
《漢語大詞典》:处分权
依法处理财产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行使处分权,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可使所有权消灭(如消费),可使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如赠与)等。我国国家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处分权。
《漢語大詞典》:免予刑事处分
即“免除处罚①”。
《國語辭典》:惩办(懲辦)  拼音:chéng bàn
惩戒、处罚。如:「严加惩办。」《花月痕》第四七回:「教堂准立倭馆以内,不准另建别处,有犯者,照例惩办。」